为切实做好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生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复试资格的确定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各招生专业:
外国语:45分;基础课(业务课一):60分;专业课(业务课二):60分。
(二)进入复试的考生应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在非定向与定向招生比例限定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确定进入复试人员名单。
辽宁大学生命科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方式计划招生:生物卫生统计学(0714Z4)1人、环境生物学(0830Z2)3人。以上专业均为等额复试。
复试名单请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与心理测试
(一)资格审查
复试前研究生院将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并提交《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要求考生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的全部资格审查材料。
在报名阶段未取得但在复试之前已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硕士层次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如考生不能按时提交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影响考生复试。对发现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以复试专业为单位进行,地点为崇山校区博远楼108室,环境生物学资格审查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9:00。
(二)心理测试
考生需于复试开始前40-45分钟以专业为单位统一进行心理测试,地点为辽宁大学崇山校区溯源楼320室,环境生物学心理测试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13:00。
三、复试安排
(一)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复试重点对考生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质等进行考核,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复试小组在对考生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的同时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时间
环境生物学复试考核方式为面试。面试考试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14:00-15:00,面试地点:辽宁大学崇山校区,溯源楼,322室。
(四)复试要求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其中不含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时间。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100%。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考生所报考导师所给分数和其他老师所给分数的权重均相同。
为在复试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可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于2021年5月14日10:00,交到辽宁大学崇山校区溯源楼333室,复试时交由复试小组审查。
四、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对于复试考核合格、导师选择明确的考生,依据各专业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考生数不少于本专业招生计划数的60%的原则(非定向就业合格考生数不足的除外),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总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60%+复试考核成绩×40%
若总成绩相同,则按复试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复试考核成绩依然相同,则按初试英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3.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2021级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提交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录取。定向就业合同请到《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1级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我校。
五、违规处理
考生应诚信考试,如考生不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初试、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监督
生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考核过程和复试考核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生命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232
本实施细则由生命科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生命科学院
二○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