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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018-08-27 17:13  

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生命科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平台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避免实验中心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生命科学院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2.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功能、性能、价格等因素实行实验室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树型管理体系。

3.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各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4.实验中心设置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各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总帐建立,协同校设备处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专管员发生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5.实验中心公共平台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学生培训,其他非公共平台仪器的培训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1.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各实验室实际情况,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进行会议论证,按不同经费来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2.使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集中采购仪器设备时,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草拟申购计划,经实验中心讨论,确定正式申购计划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3.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中心固定资产专管员和实验室负责人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4.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专管员应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学校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和管理

1.实验中心公共仪器平台对所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公共平台不仅服务于学院,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所得经济利益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2.实验室共享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和各实验室负责人上报的注明可以共享的仪器设备。前者的维护、保养、维修(如在正常使用下损坏)和试用期耗材等费用均由实验中心支付,后者的上述费用将根据实际共享情况由实验中心酌情支付。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暂停该上机者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权限3个月。由实验室中心人员进行抽查监督。

4.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5.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和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后使用。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查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6.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7.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中心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8.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

9.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员允许,任何人不能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办理外借手续。

10.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院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上报学院,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对一贯不爱护实验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实验中心将上报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其他处分。

   1.赔偿界定:

   学院教师代表、实验中心代表、学生代表及仪器售后人员等组成赔偿界定工作组进行认定。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实验室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2、赔偿的处理办法

    (1)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2)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3)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赔偿界定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学院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当事人折旧计价赔偿;丢失后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对单价在1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按一定比例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实验室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赔偿界定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4)赔偿费由学院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赔偿方式,分一次性赔偿和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期偿还。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导师负责催缴,实验中心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由学院从当事人的团队负责人催缴,当事学生则暂停毕业答辩,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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